会议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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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《中国高校水产学科发展联席会》

章 程

  

第一章 总则

一条  《中国高校水产学科发展联席会》以下简称联席会是全国水产学科高等院校的联谊机构。

第二条  联席会宗旨:为促进全国水产学科高等院校间相互交流,培植和葆有水产学科在农科中的比较优势,促进全国水产学科的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。  

  

第三条  联席会根据实际发展状况可对相应条款进行适时修改,并需通知各会员单位。

  

第二章 联席会活动内容及服务范围

第四条  本联席会依照办会宗旨和服务于社会的方针,面向会员单位,积极组织开展下列活动:

(一)组织有关水产学科发展和建设研讨会;

(二)组织全国性水产学科专业技术研讨会;

(三)组织在相关专家指导下的学科论证会议;

(四)就个别会员单位评估、学科论证举行专题的论证会;

(五)在全国各地开展联谊交流活动;

(七)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供学科发展建议;

(八)本联席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单位大会,重点交流各单位在学科人才培养的改革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完善、教材和国家精品课程建设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,以及国家、省(部)级重点实验室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和经验。

第五条  本联席会的会员单位,在有效期限内可参加或享受下列服务:

(一)参加联席会组织的各类交流活动;

(二)邀请其他会员单位参加本单位进行的论证活动;

(三)联合申报各级各类科研、教改、课程建设项目;

(四)联合申报省(部)级以上重点实验室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;

(五)加大互相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力度,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机制;

(六)会员单位互相委托和接受师资培训;

(七)获得联席会不定期提供的内部交流资料。

  

第三章 联席会会员单位

第六条  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
(一)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产高等院校,拥护本联席会的章程,积极参加并支持联席会工作,并有加入本联席会的意愿,均可申请入会;

(二)联席会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,不得从事、参与任何违法活动;

(三)热心水产事业发展,热心水产科学研究。

第七条  申请入会的手续

(一)向秘书处递交有关申请入会的申请;

(二)由会员单位全体大会讨论有关单位成为会员单位的申请,经三分之二以上单位批准通过方可加入。

第八条  会员单位的义务和职责

(一)遵守《中国高校水产学科发展联席会》(以下简称联席会)章程;

(二)遵守本联席会章程,执行联席会决议,完成联席会交办的工作,向本联席会反映组织活动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。

(三)自觉维护好联席会信誉及正面形象,在所属区域内努力提高联席会知名度;

(四)执行联席会决议,完成联席会交办的工作,向本联席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九条  会员单位资格的确认

会员单位资格有效期为三年,从入会时间起,到第四年相对时间止,相对终止时前,亦可续办下期会员单位申请。

第十条  会员单位资格的取消

当如下情况发生时,会员单位资格将被取消:

(一)故意违反本联席会章程,并造成不良影响的;

(二)有恶意诋毁本联席会、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。

  

第四章 联席会列席单位

第十一条  列席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
(一)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产科研单位,拥护本联席会的章程,关心并支持联席会工作,并有列席本联席会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意愿,均可邀请列席;

(二)联席会列席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,不得从事、参与任何违法活动;

(三)热心水产事业发展,热心水产科学研究。

  

第五章 组织结构

第十二条  联席会理事会为本联席会的组织管理机构,由各会员单位组成理事会。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,副理事长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,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会务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。各理事单位设立理事和联系人,负责协调联席会在各地举办的各类活动;联席会下设秘书处,秘书处设在华中农业大学水产学院。

第十三条  联席会理事会议事规则

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,每年举行一至二次。联席会每年举行的理事会议,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。理事会成员工作变动后,可根据需要另行推举替补人选,报送理事会确认。

联席会理事会决定的事项:

(一)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
(二)制定和修改联席会章程;

(三)认定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;

(四)形成会议纪要;

(五)讨论决定下一届会员单位全体大会的承办单位、会议时间及会议地点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

第六章 经费的来源与使用

第十四条  经费来源

(一)会员单位的赞助;

(二)社会赞助。

第十五条  本联席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本会组织活动的成本支出及其他相关开销。

  

第七章 附则

第十六条  本联席会尊重并保护所有会员单位的隐私权,会员单位的注册信息及咨询信息未经会员同意不得随意公开,除非根据相关法律的强制规定,本联席会有为会员单位采取保密措施或实施保护的义务和法规。

第十七条  会员单位有按规定参与联席会举办各项活动的权力,但不能以《中国高校水产学科发展联席会》的名义进行一切个人活动或欺诈行为。

第十八条  任何申请入会的单位应仔细阅读本章程,申请入会的单位均视为对本章程全部条款的认可。

第十九条  最终解释权归《中国高校水产学科发展联席会》所有。